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2025〕24号
有关金融机构省级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2025年9月28日
黑龙江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是指政策执行期内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贴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经办机构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财政部予以贴息的贷款经办机构。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筹集应承担的省级贴息资金,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会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工作。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制定《黑龙江省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负责消费贷款政策辅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
黑龙江金融监管局负责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申请情况进行汇总,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工作;指导并督促属地贷款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做好贷款管理,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省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征信平台”)负责建立与省内各贷款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对接,汇总全省个人消费贷款贴息业务数据,为财政部门提供业务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对本机构贴息资金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按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普惠民生”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贴息政策期限。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
第七条 贴息标准。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按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计算贴息,单笔5万元以下的消费,按实际金额计算贴息。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第八条 贴息比例。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贷款合同利率需要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
第九条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消费(详见附件)。
第三章 贴息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贷款发放。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有效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账户符合条件的消费信息进行识别和审核汇总,对相关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结息时,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等要求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财政贴息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省内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归集所辖分支机构上季度贴息资金情况后进行严格审核,并与省征信平台对接,按月同步个人消费贷款消费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季度结息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填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汇总。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数据进行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省财政厅对审核有误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贷款退回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处理,将符合申请提交的贷款贴息清单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收到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提报汇总材料后,于10个工作内将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贷款经办机构省级分行。
对于未审核通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由省级财政相应核减贴息资金,已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的,由贷款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
第四章 贴息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清算。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对所辖分支机构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包括贴息政策执行情况(包含绩效评价报告)、《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贷款经办机构对所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收齐各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向省财政厅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省财政厅收到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待财政部与省财政厅清算贴息资金后,省财政厅据此与各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贷款经办机构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九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黑龙江金融监管局要切实做好贴息政策组织实施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黑龙江金融监管局要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经办机构做好贷款管理,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征信平台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治数据泄露、损毁或篡改。
第二十三条 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督导,定期对分支机构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等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问题核查、通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健全信息系统,对贷款账户符合条件的消费信息进行识别汇总。加强贷款资金使用跟踪和贴息资金审核,做好审核结果的反馈沟通。对贴息资金申报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贷款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1.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重点领域(适用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
2.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
3.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

黑财规24号-附件1-3